法制網記者張國強
  遼寧省沈陽市62歲的孫桂榮(化名)乘地鐵時沒有買票,出站時被沈陽地鐵集團有限公司(簡稱“地鐵公司”)工作人員發現。在接受工作人員盤查過程中受傷,經鑒定為九級傷殘。於是,孫桂榮將地鐵公司告上法院。日前,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地鐵公司被判擔責20%,賠償孫桂榮3.5萬餘元。
  老太逃票後摔成九級傷殘
  2013年1月23日,62歲的孫桂榮乘坐沈陽地鐵一號線從龍之夢站到鐵西廣場站。在出站時,地鐵工作人員發現孫桂榮沒有刷卡,懷疑她沒有購買車票,遂上前盤查。
  據孫桂榮講,地鐵工作人員在她過檢票口後開始猛追她,在撕拽過程中導致她在出站通道內摔倒。隨後,工作人員強行讓她花4元錢補了一張票,“時間長達半個多小時,我疼痛難忍,出來的時候已經無法自行行走。”
  孫桂榮還說,在她摔倒後,地鐵工作人員將她扶到地鐵口處就不管了,是家人去把她接回去的。
  事發後,孫桂榮被送到醫院治療,經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。住院治療16天,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6.8萬餘元。經傷情鑒定,孫桂榮為九級傷殘。
  起訴地鐵公司索賠償17萬餘元
  孫桂榮治愈後,遂將地鐵公司起訴到法院,索賠醫療費、傷殘賠償金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萬餘元。
  地鐵公司在庭審時辯稱,當時,孫桂榮違規使用他人老年票乘坐地鐵,出站時被工作人員發現。工作人員上前詢問時,孫桂榮一邊回答沒票,一邊加快腳步向出口通道走去。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老年票,孫桂榮不但不停下回答,反而加速向前跑。工作人員看孫桂榮跑了,想返回站廳,沒想到這時孫桂榮在距離工作人員五六米處摔倒了。工作人員見孫桂榮摔倒便走過去詢問傷情,並叫來保安扶她到站長室休息,再三詢問是否需要撥打120救護電話或其家人電話,都被孫桂榮拒絕。到站長室後,孫桂榮主動要求補票,工作人員代為辦理補票手續後,送其出地鐵站自行離開。孫桂榮違規使用他人老年票有錯在先,被髮現後不但不積極配合,反而慌亂逃跑時不慎摔倒受傷,並非工作人員扯拽所致。他們在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,依法不應承擔責任。
  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擔責20% 賠3.5萬餘元
  一審法院認為,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。孫桂榮未購票乘坐地鐵,其本身存有過錯在先。其主張地鐵工作人員對其有撕拽行為而導致摔倒,對此負有舉證責任。但孫桂榮獨自出行併在地鐵車站這樣的公共場所內摔傷,且能夠記錄其摔傷過程的監控錄像,其未能提供,地鐵公司也未能提供,如果將舉證責任全部分配給孫桂榮則過於苛刻。同時在孫桂榮逃票的前提下,也不排除地鐵公司工作人員存在處理不當之處。因此,酌定由地鐵公司對孫桂榮的損失承擔20%的賠償責任。判決地鐵公司給付孫桂榮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.5萬餘元。
  宣判後,孫桂榮不服,提出上訴,仍要求地鐵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  二審法院認為,一審法院酌定由地鐵公司對孫桂榮的損失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並無不當。駁回孫桂榮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62歲老太乘地鐵逃票受傷 法院判決地鐵公司擔責20%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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